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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中央军委在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16-12-20 浏览:609 来源:中国军网 作者:刘秋丽

    中央军委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中央军委委员、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张阳19日受中央军委委托作草案说明时指出,现行军官法、军衔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军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进步和军队建设发展,其中一些制度规定,已难以适应实现强军目标和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要求。

     “改革军官制度,基于军衔构建新的军官管理制度体系,是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契合新的领导指挥体制和力量编成、提高军事人力资源管理使用效益的必然选择。”张阳说,鉴于这次军官制度改革带有基础性、系统性,涉及军官服役和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力度、深度、广度前所未有,为保证制度改革和探索试行依法推进,需要暂时调整适用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张阳介绍,军官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五项:

     一是建立军衔主导的军官等级制度。用军衔标识和反映军官的能力、身份和等级,基于军衔等级科学设置军官职业发展路径,发挥军衔在能力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实行岗位编制军衔,优化军官队伍结构,理顺领导指挥关系。

     二是建立既相协调又相制约的选拔任用制度。贯彻军队好干部标准,合理配置用人权力、优化考选任机制,强化条件制约、路径制约、程序制约、监督制约,坚持择优与汰劣相结合,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形成优秀人才接续辈出的生动局面。

     三是建立聚焦专业能力提升的培训交流制度。健全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三位一体”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军官在部队、机关、院校有序交流、多岗锻炼,大力提升军官能力素质。

     四是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的待遇保障制度。基于军事职业高技术性、高奉献性、高风险性,合理确定军官待遇总体水平;实行军衔等级主导、待遇级别调节、多要素参与分配的待遇保障模式,强化对军官职业发展的激励调节作用,增强军官职业的吸引力和荣誉感。

      五是建立提高人才使用效益的退役安置制度。硬化退役条件,强化依法退役,拓展安置渠道,实行退役安置与服役贡献挂钩,保证军官服役越长、贡献越大、退役安置越好,使军官在最能发挥作用的职业“黄金期”稳定住,在发展潜力受限时引导及时退役。

      同时,对军官的职位分类、考核、荣誉等制度,进行系统调整完善。

      张阳表示,中央军委将制定实施方案和有关暂行政策制度规定,组织必要的先行先试,依法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现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等有关法律,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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