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福建省龙岩市正式颁布实施《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依据该条例,在该市,破坏、歪曲、贬损红色文化遗存的单位最高将被罚10万元、个人最高罚2万元,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龙岩加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标志着该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对于进一步发挥红色文化资源优势,大力实施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推进红色文化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龙岩是著名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核心区,全市共有古田会议会址等革命旧址类文保单位470余处,可移动馆藏革命文物3万余件,红色文化遗存数量多、层次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分布在野外的遗迹类文化遗存,以及分布在居民区的红军标语等不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均存在保存环境差,安全系数低等问题,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迫在眉睫。
如何把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好?对此,该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起草工作,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成稿。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这部法规。《条例》共6章41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和拓展了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振春介绍,《条例》将重大历史事件、革命活动和机构的旧址、遗址;重要革命历史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革命历史人物形象、遗物、音像资料等;反映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的文字、图片、标语、口号等,以及其他物质和非物质的红色文化表现形式全部纳入“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凡擅自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的实施,能使城乡建设过程中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罗发信说。
《条例》还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市、县两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遗存档案。同时,《条例》还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要求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向公众开放,要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