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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局长就国防交通法答记者问
时间:2016-09-05 浏览:138539 来源:本网站 作者:admin

军民融合加快推进战略投送能力建设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局长白忠斌答记者问

■屈百春 廖鹏飞 本报记者 高志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以下简称《国防交通法》)公布后,引起全军官兵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就学习理解和宣传贯彻《国防交通法》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局长白忠斌。

记者:请谈一谈出台《国防交通法》的背景。

白忠斌:国防交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军队“能打胜仗”的双重支撑,是军民深度融合的重要领域,对于富国和强军都具有基础性甚至是“生命线”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国防交通工作,1995年2月24日颁布《国防交通条例》,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历史性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全面推进,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三是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依据。四是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将国防交通潜力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保障能力。制定一部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解决国防交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十分必要。

记者:《国防交通法》有哪些亮点?

白忠斌:与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相比,《国防交通法》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充实完善:一是贯彻了军民融合发展的国家战略。二是增加了国防交通规划、战略投送、会商制度、平战转换、战时组织指挥等新的内容。三是完善了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利益引导、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等工作机制。四是明晰了经费保障、国防运输运价确定的原则,突出和完善了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法律规范。五是进一步调整了国家与组织、公民的关系。

记者:制定《国防交通法》贯穿了哪些基本原则?

白忠斌:《国防交通法》制定主要贯穿了以下三项原则:一是贯彻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强化市场导向作用,调动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活动的积极性,为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着眼发展战略投送能力。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明确军队、政府、企业、公民各方在国防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政策制度,促进骨干在军、主体在民、一体保障的现代战略投送体系的加快构建。三是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坚持以宪法和国防法为基本依据,与相关法律协调衔接,将长期以来国防交通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记者:《国防交通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白忠斌:《国防交通法》是专门规范国防交通活动的基本法律,适用于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等领域的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国防交通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军队提需求、交通战备部门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原则,构建国防交通的基本管理体制,明确军队、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公民在国防交通中的权利义务。

二是规范国防交通的主要活动。系统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归纳起来就是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基本涵盖了国防交通的全部内容。

三是明确国防交通活动的主要保障条件。按照国家事权划分原则,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国防交通经费保障,规定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级财务预算中列支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事业经费。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部门规划,军事需求纳入交通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国家对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加强边防、海防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边防、海防地区运输服务业发展。

记者:根据《国防交通法》的规定,国防交通活动的军民深度融合体现在哪些方面?

白忠斌:在交通领域贯彻军民融合战略思想,是起草国防交通法最为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这部法律从政策原则到体制机制、组织程序、技术措施等,通篇都贯彻了军民融合思想,在法律层面实现了交通领域全要素、多系统、全过程的军民深度融合。

在大政方针上,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在规划中,规定要兼顾国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防交通建设规划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中要贯彻国防要求,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交通主体工程(装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在国防运输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组织,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国防运输提供相关保障。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在国防交通保障方面,从方案制定到组织实施,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进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既用于国防,也可用于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等。

记者:《国防交通法》对战略投送力量建设有何规定?

白忠斌:该法规定“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明确了建设骨干在军、主体在民、军民融合、一体保障的战略投送力量体系,进一步确立了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建设的法律定位,是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建设的重中之重。

记者:《国防交通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白忠斌:国防交通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公民和组织的积极参与。国家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目的是调动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利益。

《国防交通法》在总体上规定了“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在各个具体方面也都有相应规定。比如,对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运载工具,规定“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国防运输价格,规定“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等等。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维护和保障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的权益。

记者:《国防交通法》规定国家驻外机构和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补给、休整提供协助,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白忠斌:从国内前送保障海外军事行动的生活物资、装备用油、器材等补给物资,存在时间长难以及时保障、经济成本高、不熟悉驻在国情况等难题。《国防交通法》规定驻外机构和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助,可以克服这些弊端,提升运输投送能力。

(《解放军报》2016年09月05日 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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