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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省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时间:2016-01-15 浏览:969 来源:本网站 作者:admin

                      关于实行省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条例》、《通知》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第三条  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机关党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与单位(部门)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机关党的工作负有重要指导(领导)责任,党组(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党组织(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实行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组(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机关党的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党组(党委)书记为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视机关党的工作。把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的重要保证,列入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机关党的工作,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并就机关党组织阶段性的重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二)抓好理论学习,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头脑。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同时,重视和支持机关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
(三)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中的协助、监督作用。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机关党委书记的单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各部门的重大业务活动,应让机关党组织的专职副书记参加;要听取机关党组织对机关人事、干部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切实选好配强机关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解决好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重视和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使用、培训和交流;在活动经费、活动时间等方面为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增强党性,发挥表率作用。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督促各级党员干部,认真执行机关党组织的决议,做好党的工作。

    第六条  机关党委(总支 )和机关党委(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在机关党的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机关党委(总支)书记为机关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机关党委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机关党员大会和机关党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机关党委的全面工作。召集机关党委会和机关党员大会;研究安排机关党委的工作,将机关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机关党委和机关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搞好机关党的建设,组织检查机关党委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抓好机关党委自身的学习。
(二)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为机关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在机关党委的集体领导下,协助机关党委(总支)书记抓好机关党的建设,负责机关党委(总支)的日常工作。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省直机关工委的工作部署;按照机关党员大会和机关党委会的决议,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条例》精神和上级的要求,不等不靠,创造性开展机关党的工作,抓好机关党的各项活动。
(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省直机关工委和省委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搞好调查研究,抓住重点,分类指导,督促、检查直属单位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机关党员干部头脑,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重点抓好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协助党组(党委)坚持和完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五)加强机关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期换届改选,机关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缺,要在一个月内按规定选配,委员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六)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覆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以及缴纳党费的情况。
(七)切实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组(党委)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八)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十)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征和促进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机关党支部在机关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党支部书记为责任人。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部门)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即: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支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上一次党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四)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的质量。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对各单位党组(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的考核,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直机关工委进行。省直单位各级机关党组织实行责任制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负责检查、考核。考核一般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九条  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列为民主评议党员、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及时报省直机关工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责任:
(一)党组(党委)书记不覆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机关党的建设不重视、不过问,致使党组(党委)对本责任制第五条的规定不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机关党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要追究党组(党委)书记的责任。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直机关工委向其打招呼提醒,要求其尽快纠正。经打招呼提醒后还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党组(党委)书记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查,并将情况报告省委。
(二)机关党委(总支)书记不覆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致使机关党委(总支)对本责任制第六条的规定不落实,机关党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要追究机关党委(总支)书记的责任。省直机关工委要及时向其所在的单位(部门)党组(党委)通报情况,由工委负责人会同所在的单位(部门)党组(党委)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帮助其改正。谈话提醒后还不改正的,省直机关工委要责令其检查,并予以通报秕评。同时将情况报省委组织部,作为不得提拔使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机关党委专副书记不认真覆行“具体责任人 ”的职责,致使本责任制第六条的规定不落实,工委的工作部署得不到认真贯彻,机关党委(总支)的工作没有起色的,要追究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责任。省直机关工委要及时向其所在单位(部门)党组(党委)通报情况,由工委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帮助,责令限期改正。谈话帮助后仍不改正的,调离专职副书记的岗位,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四)机关党支部书记不认真覆行职责,致使本责任制第七条的规定不落实,支部工作软弱涣散,长时期处于落后状态的,要追究机关党支部书记的责任。机关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要对其进行谈话帮助,责令限期改正。经谈话帮助后仍不改正的,采取组织措施进行撤换,撤换后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如是机关处室或部门负责人兼任党支部书记,实行“一岗两职”的,在撤去党支部书记的同时,建议党组(党委)作出相应的行政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用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直企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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