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规定被简称为“四个服从”。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党的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个环节。“四个服从”是在革命战争年代产生的,凝结着党的集体智慧。
1922年7月召开的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是党的历史上的第一个党章。它明确提出了“两个服从”,“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还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此时虽然还没有明确提出“四个服从”,但已有了类似含义。可见,党十分重视纪律建设。从二大到六大的党章的相关规定虽有微调,但都强调要执行中央决议,指出严格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之最高责任。
“四个服从”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1938年9至11月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是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情况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党内在路线问题上有争议的背景下召开的一次会议。1937年召开的十二月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王明为书记的七大筹备委员会。会后,王明即去武汉,把十二月会议精神写成《中国共产党对时局宣言》擅自发表,提出“六大纲领”,推翻党中央全面抗战路线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反对建立抗日根据地,不要自己有军队”。王明在武汉另搞一套,不执行中央指示,直至1938年夏季,不但拒绝在《新华日报》上刊登对全国抗战起指导作用的《论持久战》,反而将自己诬蔑毛泽东“假抗日,真反苏,坐待日苏战争”等意见,秘密“请求在武汉的一位苏联同志转告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以求共产国际在组织上干预。六届六中全会就是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召开的。在总结抗战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六届六中全会分清了路线是非,加强了纪律建设,特别强调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明确提出“四个服从”。七大以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纪律,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
“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坚持“四个服从”使我们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有力,确保了各项决策的有效执行。这是我们党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形成的优良传统,一定要长久坚持下去。